所属各部门:
我所是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动火作业行为,提高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 下:
一、提高对动火作业危险性的认识
动火作业是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包括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所属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外委单位动火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单位资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危险辨识、风险分析、安全教育、现场防护及监护等各个环节负责,按照“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动火作业需做到“八不”、“四要”、“一清”,即:
1.动火作业“八不”
(1)不在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时动火。
(2)不在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时动火。
(3)不在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时动火。
(4)不在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和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留油质的容器、管道旁动火。
(5)不在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旁动火。
(6)不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物时动火。
(7)不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时动火。
(8)不在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时动火。
2.动火作业中“四要”
(1)要在动火前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2)现场安全监护人和动火人员要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要在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及时扑救。
(4)要求动火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作业后的“一清”
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观场。
三、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备案制度
园区所有动火作业施行所级内部审批,消防部门外部备案制度。拟动火部门需提前3天在所外网ARP—协同办公—自建审批流程—《临时用火申请》流程中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党委办公室报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后,方可作业。对未经审批备案私自动火的行为,一经发现需立即停止作业,如造成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将按照所相关规定处理,并全所通报。
党委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