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根据中科院下发的《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院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所2021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要求
1.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附件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2.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国家科技成果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3.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中国科学院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年报》,促进科技成果在院内外的传播和交流;
4. 部分省部级科技奖报奖前要求提供成果登记证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对象
执行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完成结题验收的,应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自愿登记。
其中,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验收、评审及结题等方式完成,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完成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
为加强院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交流,院属单位在省市地方登记过的2021年度科技成果,也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 《科技成果登记表》,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版”(附件2)生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包括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后从系统中生成(.zip)压缩包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2. 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附件3),形成WORD电子版,以及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的PDF电子版,将两个版本的《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内容保持一致。
请于2022年1月8日前,将上述电子文档按照要求报送给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联系人。
联系人:张欢欢
电话:0431-86176067 18704486426
邮件:zhanghh@ciomp.ac.cn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版
3.《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