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根据中科院下发的《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院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所2021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要求   

  1.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附件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2.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国家科技成果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3.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中国科学院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年报》,促进科技成果在院内外的传播和交流;   

  4. 部分省部级科技奖报奖前要求提供成果登记证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对象   

执行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间完成结题验收的,应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自愿登记。  

其中,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验收、评审及结题等方式完成,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完成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  

  为加强院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交流,院属单位在省市地方登记过的2021年度科技成果,也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 《科技成果登记表》,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版”(附件2)生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包括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后从系统中生成(.zip)压缩包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2. 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附件3),形成WORD电子版,以及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的PDF电子版,将两个版本的《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内容保持一致。  

  请于202218日前,将上述电子文档按照要求报送给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联系人。   

  联系人:张欢欢   

  电话:0431-86176067   18704486426    

  邮件:zhanghh@ciomp.ac.cn   

    附件:1.《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   

        3.《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   

  20211220     

 

附件: